第一條 訂約公平誠信原則
與客戶訂立商品或服務契約,誠信履約,應本公平合理、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。
與客戶訂立商品或服務契約,誠信履約,應本公平合理、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。
提供商品或從事保戶服務,應盡善良管理人義務,負忠實履行客戶之信託及委託之義務。
廣告及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等活動,不為誇大不實之招攬或行銷,確保內容真實。
充分瞭解客戶之需求及狀況,提供適合客戶的商品或服務。
以客戶能充分瞭解的方式,說明商品、服務及契約內容,並揭露風險。
參考法令考量消費者權益風險,告知其商品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,並揭露風險。
提升消費爭議處理之效率與品質,制定處理制度辦法,申訴案件應及時且適當之處理,盡最大的心力提供優質的客戶服務。
招攬應取得業務員登錄,並定期參加教育訓練。提供符合客戶需求的保單規劃。
商品與服務考量高齡、身心障礙、弱勢與多元客群之需求,提供公平、合理、便利服務,並確保公平對待。
推動永續企業文化之經營理念與環境,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,落實誠信經營,增進客戶對於公司的信任感。
中華民國114年06月23日經總經理核定
114年07月01日實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