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法令宣導」-其他利用其業務員身分從事業務上不當行為
2020.03.17
109年3月17日,透過全國視訊做法令宣導。本次宣導內容如下:
依據「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」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除有犯罪嫌疑,應依法移送偵辦外,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並應按其情節輕重,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。
其中第十八項提及「其他利用其業務員身分從事業務上不當行為。」其行為態樣中,有一項為:
「 提供業務員自己或他人住居所地址、公司處所地址或其他非保戶之聯繫資訊,供保戶指定/變更為保戶之聯絡、收費或戶籍地址或聯繫資訊, 致妨礙公司與要保人、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聯繫之虞。」